營業稅

2013-09-25營業人收受政府補助款收入是否應開立統一問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另依財政部賦稅署75年5月6日台稅二發第7546892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收受政府有關單位補助款,如非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獲得者,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以下簡稱甲)收受政府單位(以下簡稱乙)研究補助款,辦理研究工作,且該研究成果歸屬甲所有,即該補助款係非因銷售勞務予乙而取得,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甲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反之,若該研究成果歸屬甲乙各半公同共有,即該補助款係因甲提供勞務予乙而取得之代價,甲應依本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國稅局

晨光提醒您,應視該補助款之性質來判斷是否應開立發票,若營業人係因提供貨物或勞務而收受之補助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