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2013-09-22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應將年度股利收入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轄內多家營業人兼營投資業務短漏報股利收入金額,未將其股利收入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亦未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致逃漏營業稅者,除補徵稅額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罰。

該局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之股利收入,應計入當期免稅額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惟為簡化報繳手續,得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為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所明釋。營業人若未依前揭規定,短漏報股利收入致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者,除補徵稅額外,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國稅局

晨光提醒您,時序進人年底,如有當年度取得之股利收入,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詳實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