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2013-06-10賠償款收入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電話詢問,營業人間因交易行為而衍生之賠償款收入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向供應商乙購買貨物,因營業人甲延遲付款,乙營業人予以加收利息,係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範圍,供應商乙應於加收利息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若因供應商乙所交付之貨物有瑕疵並造成營業人甲之損失,經協調後營業人甲向供應商乙請求之損害賠償款,核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應免徵營業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得免由營業人甲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國稅局

晨光提醒您,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應視其性質決定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