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2017-10-02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應按原出口申報匯率計算復運進口金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該局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應由營業人自行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於零稅率銷售額銷貨退回及折讓欄填報該復運進口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公司於106年1月15日外銷貨物並收取水單金額為美金2,000元,依當時匯率美金:新臺幣=1:30,該公司當期申報零稅率銷售額60,000元。若該批貨物又於106年5-6月發生銷貨退回金額美金500元,仍應依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即美金:新臺幣=1:30計算銷貨退回金額,於零稅率銷售額銷貨退回及折讓欄申報15,000元。

資料來源:國稅局

晨光提醒您,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應注意依原交易匯率計算復運進口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