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2016-08-15營利事業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等可免開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貨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為簡化作業,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公司為促銷商品而舉辦之回饋活動,該回饋活動如屬隨貨附送贈品,該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國稅局

晨光提醒您,供其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等可免開發票,但仍需帳載紀錄使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