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2016-02-23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大樓停車位對外出租營業,應於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如將大樓停車位對外出租營業,應於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並課徵營業稅,以免受罰。

該局指出,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若基於守望相助由住戶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向住戶所收管理費,應免徵營業稅;另大樓停車位,如僅供該住戶停車使用,並由管理委員會按年、按季或按月收取停車管理費,也免徵營業稅。但大樓停車場若是提供停車服務予住戶以外之車主使用,且依其使用情形按次或計時收取停車費用者,核屬銷售勞務範圍,大樓管理委員會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國稅局

晨光提醒您,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停車位對外出租供他人使用,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未經登記擅自營業,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另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或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