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2015-12-30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須於當年度最後1期營業稅申報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終將屆,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取之國內、外分配之股利收入,須於年度結束,彙總加入104年11-12月(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76年4月4日台財稅第7558067號函釋及司法院釋字第397號解釋意旨,營業人兼營投資業務,其購買股票或投資其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國內、外股利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免課徵營業稅,則取得股利所產生之相關進項憑證稅額自不得扣抵,惟若營業人於申報當期,係以比例扣抵計算繳稅方式申報,且其進貨無法明確區分係用於應稅銷售額或免稅股利收入,自應將取得國內、外股利收入併入計算不得扣抵比例,以核計其不得扣抵稅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係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102年間自被投資公司取得股利收入合計9,000萬元(含投資國內股利收入1,000萬元及投資國外股利收入8,000萬元),嗣於申報102年11-12月(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漏未將當年度國外股利收入8,000萬元併同國內股利收入計入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載違章情形,以甲公司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資料來源:國稅局

晨光提醒您,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結束時,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之股利(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並應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此外,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國外股利收入,仍應併同國內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