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2015-06-06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營業稅申報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依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於年度中所收取之股利收入,為簡化營業稅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待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結束時,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之股利,指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並應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另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國外股利收入,仍應併同國內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

該局查得甲公司101年度取得股利收入合計90,500,000元(含投資國內股利收入2,500,000元及投資國外股利收入88,000,000元),甲公司於101年12月份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時,未將當年度國外股利收入88,000,000元計入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致產生漏稅額,經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載違章情形,以甲公司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資料來源:國稅局

晨光提醒您,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結束時,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